安徽省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欧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3民初432号

原告:安徽省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欧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紫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东,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业消防公司)与被告淮北欧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文医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业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被告欧文医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东、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业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文医美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计320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欧文医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5日,益业消防公司与欧文医美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淮北欧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工程费额80000元,承包范围:依照现场和图纸施工消防栓安装、喷淋、安全出口指示、应急灯、自动报警、调试、验收,拿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10天,并约定合同签订后欧文医美公司支付益业消防公司4万元,安装完成后支付2万元,验收完成后支付2万元。合同签订后,益业消防公司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20年8月2日通过验收。欧文医美公司已支付款项6万元,剩余款项2万元至今未付,益业消防公司经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欧文医美公司辩称,其不拖欠益业消防公司的消防工程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按照合同要求多次转给益业消防公司消防工程款共计7.5万元,剩余5000元双方约定用做质量保证金。故益业消防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益业消防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转账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微信聊天记录,欧文医美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某,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5日,欧文医美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益业消防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欧文医美公司,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工程费额8万元;承包范围依照现场和图纸施工消火栓安装、喷淋、安全出口指示、应急灯、自动报警、调试、验收,拿取消防合格意见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法为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4万元,安装完成后支付2万元,验收完成后支付2万元;工期为10天;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发出竣工验收通知,由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工程免费维修一年等内容。同日,欧文医美公司按约向益业消防公司支付工程首付款4万元。益业消防公司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2日竣工验收。2020年8月7日,欧文医美公司向益业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2万元,剩余工程款2万元至今为支付,欧文医美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消防工程施工期间,益业消防公司另为欧文医美公司做了门头工程,欧文医美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7月31日分别支付2万元、1.5万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益业消防公司与欧文医美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益业消防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消防施工,欧文医美公司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款问题。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欧文医美公司支付工程款4万元,安装完成后支付2万元,验收完成后支付2万元。欧文医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按约支付4万元,后于8月7日再次支付2万元,合计6万元,益业消防公司主张7月21日的2万元及7月31日的1.5万元汇款并非案涉消防工程款,而是欧文医美公司支付的关于门头施工的工程款,该款项欧文医美公司已付清,而欧文医美公司辩称上述两笔汇款均是支付的消防工程款,共计支付7.5万元,剩余5000元系作为质保金尚未支付。本院认为,根据益业消防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欧文医美公司支付首付款4万元是由该公司员工张强经手汇款,张强于8月7日再次支付工程款后通过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支付的2万元系消防工程款,并且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条款,欧文医美公司称剩余5000元作为质保金无事实依据。案涉消防工程于8月2日竣工验收,在此之前欧文医美公司如已几近付清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且不符合常理,同时,在消防工程施工中另有门头工程施工,能够与款项支付相互印证,故本院对欧文医美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现益业消防公司请求欧文医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欧文医美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支付2万元工程款后未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益业消防公司有权主张欧文医美公司自2020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至款清之日,其请求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欧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省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省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08元,由淮北欧文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敏

人民陪审员  徐芳

人民陪审员  夏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孙莹

书 记 员  吕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