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真某某与安徽铭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707号
原告:真**,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松溪县,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铭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5215783W(1-1)。
法定代表人:颛孙飞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羽,该公司员工。
原告真**诉被告安徽铭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真**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