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30执保87号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保全申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330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7476.58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经系统网络查询,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5532.07元,本案部分保全,至此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