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古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47号
申请人: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江县法王寺镇。
法定代表人:黄盛。
被申请人:四川省古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州市古蔺县。
法定代表人:周德昌。
申请人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古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061122.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宋金明名下的川E6××**小型普通客车、陈世桃名下的川EK××**小型轿车及宋金明名下的位于合江县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合房字第2××8)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古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061122.1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宋金明名下川E6××**号车辆、陈世桃名下川EK××**号车辆及宋金明名下位于合江县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唐 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