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65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江县法王寺四通村村委会办公楼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Y1180C。
法定代表人:黄盛。
原告***与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春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