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65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江县法王寺四通村村委会办公楼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Y1180C。
法定代表人:黄盛。
原告***与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春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