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民初40号
原告:昌都市卡若***钢材,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波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6T3BWC2J。
经营者:***,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人,现住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法***四通村村委会办公楼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Y118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昌都市康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A区经开大厦10层A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515G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都市卡若***钢材诉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市康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昌都市卡若***钢材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昌都市康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昌都市卡若***钢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昌都市康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都市卡若***钢材撤回对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昌都市康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