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梦航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2483号 原告:驻马店市梦航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路与东平路交叉口浙江商贸城D7-1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颐徽苑18栋17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梦航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梦航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梦航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