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与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9民初2142号 原告:**发,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 被告:**,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发与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新蔡县××道××承包工程,从原告处多次购买水泥。2022年3月10日原告妻子看到其公司经理***并报警,***与公司经理**联系后,**承认欠原告货款,当时向警察保证会尽快支付货款。2022年9月15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66000元。并出具对账单一份,该欠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其中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工商信息查询为安徽省长丰县。故本案原告**发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发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