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554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颐徽苑18栋1704室,现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安粮国贸中心3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9373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款项41220元及利息1113.46元(利息以4122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暂计至2022年7月22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合肥金科集美天辰项目一期幕墙工程的装饰铝方通制作安装工作,人工费结算单价为装饰铝方通55元一根计价。现原告已施工完毕,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款项。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为合肥市蜀山区安粮国贸中心3207,经本院向被告核实,被告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肥市蜀山区安粮国贸中心3207为其公司办事及主要机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为合肥市肥东县××道××路交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院既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