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财保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3)皖10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款828351.62元。2023年9月27日,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涉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