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财保56号 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351.6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正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351.6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662元,由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