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5民初3466号
原告: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东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8600965D。
主要负责人:何要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商务中央公园2号1号楼29层29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时权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