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广颂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9690号
原告武汉广颂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柳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资料承包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程联系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指派工作人员胡越于2020年4月18日进场,于2020年11月19日离场,共计工作7个月,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7个月合同价款即每月服务款12000元,现被告仅支付3个月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48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24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然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负担,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湖北鸿明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武汉广颂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工程资料承包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将灵丘县40万千瓦风电供暖示范项目(二期20万千瓦风电中史庄乡10.52万千瓦)资料承包合同的竣工及结算(仅限签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全部交给被告完成,包括材料送检、工程进度款申报、施工全过程的竣工及结算(仅限签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资料收集及整理、安全资料(配合安全员)及跟总公司上报相关资料等,包括找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合同金额为每月12000元,支付方式为:1、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后,按12000元/月支付,2、支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暂停支付,3、每次支付进度款时,被告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应有一人常住工地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原告只负责被告在工地的住宿、生活及交通等费用。原告未按时支付费用,从该付未付之日15日后起按年息30%计息,直至付清该费用为止。 原告提交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海涛于2020年4月18日向原告发送证明,该证明显示:已知本单位灵丘县40万千瓦风电供暖示范项目(二期20万千瓦风电中史庄乡10.52万千瓦)职工胡越为湖北返回人员,已向当地防控部门报备,现安排张海涛前往接回。该证明上加盖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灵丘风电项目部印章。原告称,胡越为原告公司员工,原告安排胡越进场工作。 原告提交《工程联系单》复印件一份,显示:2020年11月14日,国家电投集团灵丘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项目部向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灵丘风电项目部发送工程联系单,工程名称为灵丘县40万千瓦风电供暖示范项目(一期、二期30万千瓦),主要内容为要求2020年11月14日立即暂停标段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让施工人员和机械进场施工。原告称,该工程联系单系建设方在微信群里发的图片,原告员工胡越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柳涛转发。 2020年11月18日原告作出《关于明确灵丘县40万千瓦风电供暖示范项目(二期20万千瓦风电中史庄乡10.52万千瓦)合同执行情况及合同款的函》,主要内容为:原告通知被告拟定2020年11月19日人员立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剩余4个月4.8万元未再支付。原告提交与徐倩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徐倩发送该函。原告称徐倩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多次与徐倩通过微信沟通与本案相关的内容,主要为向被告催要本案款项等,徐倩称稍微等等。 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6月22日、7月27日、9月14日、10月14日向被告开具发票六张,其中两张为6000元,四张为12000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1日、7月6日、8月18日向原告支付三笔1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资料承包劳动合同》一份、《工程联系单》复印件转账凭证一份、微信聊天截图、发票六张等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广颂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8000元,违约金24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广颂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俊辉
书记员  郭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