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异119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485EE92。
法定代表人刘豪杰,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6050564Q。
法定代表人孙正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0490521。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称,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法人独立、财产独立、人员独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执行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时,不能将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查封,查封是错误的。现依法提出保全异议,望法院依法解除查封保全。听证中,异议人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为:解除对异议人账户资金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辩称,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在异地的派出机构,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是独立的个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分公司有公司的字样,但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均行使指挥监督的权利,分公司资产归总公司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冻结驻马店分公司的资产符合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答辩。
听证过程中,异议人提交证据:驻马店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提交原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置地大道支行活期存款明细账一宗(提交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打印件)各一份,证明:驻马店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运营,与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驻马店分公司是自负盈亏。
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房屋租赁合同是复印件,不认可,我方认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对租赁合同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认可其真实性,但这些证据只能证实分公司部分运营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的运营属于总公司的部分运营,不是独立的,也不能自负盈亏。
本院查明,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81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3289840元,并负担违约金(以3289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青岛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119元,由被告负担38000元,由原告负担8119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21)鲁0281执3664号。
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7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委托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置地大道分理处账户存款3327840元。2021年9月16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向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置地大道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账号为4105********的账户存款147498.61元。
另查明,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日,负责人:刘豪杰,经营范围:电力设备销售;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备;电力工程设计、工程勘测、工程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系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本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故,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要求解除账户资金的冻结之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杨乐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