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290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冉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鑫源社区姜家庙村2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402MA3MH10P27。
法定代表人:刘春选,经理。
被保全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中央公园2号1号楼29层2903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3580490521。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冉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770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冉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一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海宁
书 记 员 车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