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0321号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1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330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路与东风路东南角金科博翠天宸售楼部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8PP06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九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5757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鑫沁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8288266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九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沁祥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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