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毛庄镇保合寨村。
法定代表人胡恒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关于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