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史喜群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史喜群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毛庄镇保合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喜群,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州中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史喜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