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042号
原告: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世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邢坤妹。
原告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爱尚绿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歆婷
书 记 员  江佳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