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财保68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45H9A。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雪峰开发区*组。
法定代表人:鲜仲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3MWYP9T。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教企公司”)、**、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案外人旺苍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付被申请人教企公司、众建公司在旺苍县张华镇宋水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工程款49530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川(2019)旺苍县不动产权第0000061号、川(2019)旺苍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旺苍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付被申请人教企公司在旺苍县张华镇宋水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提出的冻结被申请人众建公司在前述安置点工程款的申请,因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未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众建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旺苍县张华镇宋水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工程款49530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担保人***、***名下的川(2019)旺苍县不动产权第0000061号、川(2019)旺苍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9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