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21执保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45H9A。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雪峰开发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鲜仲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3MWYP9T。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教企公司”)、**、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申请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旺苍县张华镇宋水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工程款495305元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821执保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