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财保6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日,住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3MWYP9T,住所地:住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9日,住旺苍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住旺苍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460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川H0××××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共计46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川H0××××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1年。指定由***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毁损、租赁和抵押。 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文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