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保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日,住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3MWYP9T,住所地:住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9日,住旺苍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住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本院(2021)川082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元,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的银行存款24345.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保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文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