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17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苍县普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