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财保33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日,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人***自愿用川H0××××号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户22283201040008312、**工资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共6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川H0××××号小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