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保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实际冻结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财保3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