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保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众建兴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实际冻结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财保3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