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82民初505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新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