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102民初3378号
原告滁州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公司)、安徽燎原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滁州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明、张本忠、被告滁州市洁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童超、张银星、安徽燎原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草、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双源公司提供的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扬子派出所接处警证明、工程监理方情况说明等证据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燎原公司因洁能公司拖欠其设备款多次聚众在案涉工地强拆设备,存在采取过激手段阻碍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致使印象菱溪国际广场工程无法正常开展,双源公司作为工程开发商,为了工程能够正常施工,在扬子派出所协调下,最终签订了《承诺函书》,尽管双源公司在签订《承诺函书》的当时在形式上并非受到胁迫,但该承诺书签订前存在胁迫的背景,签订行为并非双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源公司签订承诺书与燎原公司的胁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源公司系滁州印象菱溪国际广场开发商。2018年2月24日,双源公司作为滁州印象菱溪国际广场供配电工程发包人,与洁能公司签订《滁州印象菱溪国际广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该广场供配电工程发包给洁能公司施工。洁能公司因工程需要于2019年3月2日与燎原公司签订《电气销售合同》一份,向燎原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后欠燎原公司电力设备款175万元未付,双方多次因该笔款项在印象菱溪国际广场工地发生纠纷,并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扬子派出所出警处理。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扬子派出所处警记录载明:“2019年10月29日10时33分许,扬子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印象菱溪工地有十来个人在强行拆东西。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张银星(洁能公司)从王玉琴(燎原公司)处采购电力设备,安装在印象菱溪项目部,后因电力设备质量检测等问题,导致设备款不能正常履行,三方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提议:维持现状,由公安机关请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一次调解,三方同意。”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扬子派出所接处警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10月24日9时39分许,扬子派出所接110指令:滁州市琅琊区印象菱溪项目部门口有二十多人堵门,要拉东西。民警出警至现场,报警人王登科系印象菱溪项目部工作人员,张银星等工人因材料设备款结算问题与印象菱溪项目部发生纠纷,要求拉回印象菱溪工地设备材料,印象菱溪项目部人员将大门关上不让人员进入,民警告知双方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0年4月22日,洁能公司向燎原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燎原公司供应的双源公司滁州印象菱溪国际广场配电工程项目电力设备余款175万元。双源公司向燎原公司出具《承诺函书》一份,载明双源公司承诺洁能公司就滁州印象菱溪国际广场配电工程项目欠燎原公司设备货款175万元,由双源公司承担。待市电力公司送电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双源公司直接支付给燎原公司。
2020年8月21日,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六监理部作为滁州印象菱溪国际广场项目监理方,作出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燎原公司自称其一直为洁能公司供应设备,洁能公司拖欠其设备款,因此燎原公司不断来‘印象菱溪’工地闹事,多次带人强闯工地门卫,闯入配电房搬设备,扬子派出所曾两次出警处理。在电业局送电之日,燎原公司又故意破坏了配电房内的控制系统,导致电业局人员在工地好几天都无法送电,燎原公司借此要挟双源公司写下承诺书,替洁能公司承担燎原公司的债务。由于受疫情影响已过交房期,小业主每天大吵大闹,要求退房或索赔,双源公司耽误不起,只得被迫写下承诺书。然而近期又发现洁能公司欺诈项目部,至今仍有近百万的工程量未施工,导致商业无法正常交付经营,业主和各方矛盾不断升级,带来的损失巨大。为让此事得到公正解决,作为监理单位真实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印象菱溪’项目尽快正常交付运营。”
上述事实有双源公司提供的《滁州印象菱溪国际广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处警记录、视频光盘、《承诺函书》、情况说明等证据、燎原公司提供的《电气销售合同》及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
撤销原告滁州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告安徽燎原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书》。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安徽燎原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雪萍
法官助理邓悦
书记员钱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