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2094号
原告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以“2017年6月1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81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和业投资管理公司对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至今已逾三年,管理人未通知原告,视为合同已解除”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原告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以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