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1081执9937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中,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1081执993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