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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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1执异49号
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16)浙108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称,2020年12月7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6月22日在中国商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11月26日,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合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2021年11月30在中华工商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并向债务人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2021年12月16日,**合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2年2月16日向债务人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22年3月4日在国际商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案债权转让均已通过公告、邮寄形式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就债务进行催收。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取得本案申请人的权利。据此,请求温岭法院将(2016)浙1081执739号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2份、债权转让确认书复印件3份、中国商报公告版面复印件一份、中华工商时报复印件一份、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国际商报复印件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复印件8份、邮寄信息12张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古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截止2015年4月21日止的利息、复息498517.16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对***所有的坐落于余杭区良渚镇XXX的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2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XXX室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37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XXX室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43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XXX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4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所有的坐落于萧山区闻堰镇XXX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16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所有的坐落于萧山区XXX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22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9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293元,由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2016年6月30日,古今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更改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查明,**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陈述的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2015)台温商初字第1441号,(2016)浙1081执739号案件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并告知被执行人,转让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市玖耀商贸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浙1081执7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娴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