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727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 诉讼代表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18元,减半收取15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