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81破申5号
2021年1月6日,上海聚舟物资经营部以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通知书,并于同年1月11日送达。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的债务案件经法院执行后,不能清偿的标的达113580000元余,而其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之一,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拌商品混凝土制造、销售;机械设备、服装、鞋、热水器、空调、电动车研发、制造、销售;船舶、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电设备销售;商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服务;酒店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成立于2006年6月5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5080万元。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途径查询,被申请人自2014年至今,已进入执行程序而不能清偿的执行案件达31件,债务额达113580000元余,而被申请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受理上海聚舟物资经营部对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瞿晓轩
代书记员 陈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