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1081执379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温岭汇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温岭锦宏窗业有限公司、金维涛、罗玉花、金允培、章伟伟、台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云平、江军云、陈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81民初113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9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汇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9931039.48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温岭锦宏窗业有限公司、金维涛、罗玉花、金允培、章伟伟、台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云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江军云、陈冬青对2016年借字0206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5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支付诉讼费9025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42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温岭汇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温岭锦宏窗业有限公司、金维涛、罗玉花、金允培、章伟伟、台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云平、江军云、陈冬青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台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岭市××街道体育场路××不动产、坐落于温岭市××镇××村的商住用地、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农贸市场改造地块北侧的商住用地,本院已查封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岭汇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温岭市××镇××村鑫业佳园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因台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工程停建,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金允培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单元××室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申请暂时不作处置该房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温岭汇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温岭锦宏窗业有限公司、金维涛、罗玉花、金允培、章伟伟、台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云平、江军云、陈冬青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汇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汇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温岭锦宏窗业有限公司、金维涛、罗玉花、金允培、章伟伟、台州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云平、江军云、陈冬青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37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军卫
审 判 员 颜明志
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
代书 记员 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