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与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鑫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703民初1488号
原告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与被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越公司)、第三人金冬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雅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民,被告岭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成龙、刘啸,第三人金冬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隆腾公司与岭越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岭越公司未对案涉项目投入资金,由金冬明以鑫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用鑫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桥南隆腾物流园项目部的名义与各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鑫博公司的驻湘负责人金琳斌(金冬明之子,隆腾公司的财务人员)、各实际施工人、隆腾公司进行结算,而不是与鑫博公司结算,故隆腾公司、鑫博公司、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目的在于借用鑫博公司的资质,让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三方对此均知情,被告认可案涉工程款由原告拨付给被告项目部后,再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材料供应商、分包方。在隆腾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实际施工人纷纷向隆腾公司申请工程款债权,部分并经法院生效文书予以确认,岭越公司未出面处理协商。可见,案涉项目系隆腾公司实际投入并参与实施,岭越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工程。且隆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岭越公司支付了2013年至2015年的管理费,岭越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由此可以认定,隆腾公司与岭越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挂靠的合同,隆腾公司与岭越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由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故《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2012年12月24日,岭越公司、金冬明、隆腾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岭越公司将常德桥南隆腾物流园工程承包给金冬明施工,金冬明系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该份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2年9月30日,隆腾公司(发包人)与岭越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岭越公司承包常德桥南隆腾物流园一期建设工程,工程内容:1-1#~1-5#零担业务用房,1-6#~1-7#仓储用房,1-8#~1-12#物流用房,2-1#~2-3#公寓式办公楼,3-1#~3-5#生活楼,3-6#信息办公大楼。承发包范围:1-1#~1-12#、2-1#~2-3#、3-1#~3-6#建前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区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合同工期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71242000元。2012年12月24日,岭越公司(甲方)、金冬明(乙方)、隆腾公司(丙方)签订了《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甲方将常德隆腾物流园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造价为9000万元。财务由甲方统一管理,付款方式以甲方与业主单位所签订合同为准。乙方应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方隆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在施工各项指标等和应履行的其他各项义务。乙方对承包的本施工项目实行工程款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管理费用一次性包干40万元。2013年1月30日,常德桥南隆腾物流园一期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岭越公司为中标人。同日,隆腾公司(发包人)与岭越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岭越公司承包常德桥南隆腾物流园一期建设工程,工程内容:1-1#加工检测中心、1-2#加工检测中心、1-3#、1-4#、1-5#零担业务用房、1-6#、1-7#、1-8#、1-9#、1-10#、1-11#、1-12#仓储用房、3-1#、3-2#、3-3#、3-4#、3-5#生活楼、3-6#信息服务综合大楼。合同工期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26日。合同价款为71242188元。并在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隆腾公司以鑫博集团常德桥南隆腾物流园工程建设部的名义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蔡福保、孙维畅等人施工。2015年11月25日,隆腾公司向岭越公司交付2013年至2015年的管理费1200000元,并由岭越公司出具收据。关于原告张云龙、李**与隆腾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朗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鑫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案号为(2016)湘0703民初2335号,于2017年3月31日判决认定隆腾公司与鑫博集团有限公司、鑫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的二份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纠纷,该判决已生效。2017年9月19日,隆腾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孙维畅等实际施工人向隆腾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工程款债权,并经过诉讼程序确认了杨惠敏、孙维畅等人的工程款债权。 另查明,岭越公司于2006年6月5日设立,2017年6月7日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前为鑫博集团有限公司。隆腾公司于2011年5月5日设立,2017年7月11日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金冬明变更为经雅平。金琳斌系金冬明之子,系隆腾公司的工作人员。
一、确认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与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确认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与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冬明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国新
法官助理张力文 书记员丁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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