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祝,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54681442W,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大道888号(28)。
法定代表人:冯殿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9659936J,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罗玉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已于同年1月22日作出(2021)浙1081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聚舟物资经营部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何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