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3民初3042号
原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先佑,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被告: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桃花源路桥南隆腾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德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88元,减半收取10594元,由原告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覃益平
审判员文国新
审判员*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