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91民初101号
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戴培培 审 判 员  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  杜海妹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