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576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金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25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金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7元,减半收取19588.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芬 人民陪审员  吴争鸣 人民陪审员  韩继军
书 记 员  窦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