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0665323A,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10168,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855452839,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10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建工建设集团、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市政公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