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2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惠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海连中路166-7号楼2**303室房产,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刘   永   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