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698某某与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8698号
原告:吴志罗,女,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徐金丽。
原告吴志罗与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吴志罗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志罗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吴志罗负担。
审判员 张 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