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家田和谐电梯有限公司

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家田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家田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高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78-4号、-37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花,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家田和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202号翠竹园7-B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家田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