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士云与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家田和谐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6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一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士云。
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威海家田和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202号翠竹园7-B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5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4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潘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