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5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历下鸿博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上诉人河南中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历下鸿博建材销售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豫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中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