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3578号
申请执行人: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大道南二七绿地中心三区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10167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四、前往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五、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于2021年4月7日,前往郑州市丰泰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调查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但尚未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
八、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