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北极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3民初530号
原告:福建北极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MA2XT3TD8X。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同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福建北极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成立建阳区回龙乡浒洲村“1·23”一般事故调查组。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而调查组尚未作出调查结果,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黄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游佳文
书 记 员  罗 洁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