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4239号
原告:佛山市百盛宝冷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4742086X。
法定代表人:谭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爔,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泰华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与魏武路交口东北角佳海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947763。
法定代表人:史修云。
原告佛山市百盛宝冷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泰华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百盛宝冷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百盛宝冷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泰华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百盛宝冷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3.17元,由原告佛山市百盛宝冷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