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9073号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宏,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智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16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智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