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259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宏,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1606号。
法定代表人:金守信,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9623元。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9623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靖轩